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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规划建设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2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和县城海绵城市建设,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3月16日下发《于落实规划建设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建城函【2017】515号),就进一步落实我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等管控制度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限度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快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在城市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分区指引、重点实施区域和实施策略。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单列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提出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管制要求。已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要及时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

  (二)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提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调蓄容积等控制指标,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作为土地出让(划拨)条件。

  (三)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到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各地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和土地出让(划拨)规划条件,落实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屋面雨水利用及其它调蓄等工程设施的类型、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等;科学开展地块竖向设计,合理组织雨水径流,并与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相衔接,确保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四)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衔接。各地在编制城市竖向、道路、公园绿地、水系、节水、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都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控制指标不能低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三、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五)新老城区工程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及成片开发区要坚持目标导向,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统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新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治理解决城区积水内涝和水体黑臭等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措施与改造工程同步实施,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六)加强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雨水年径流控制目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划拨)规划条件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没有明确雨水年径流控制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不得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DBJT11-174)要求,细化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渗透、调蓄和利用等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七)做好各类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重点核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纳入监理范围。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时,要对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责任牵头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推进、分工协调、项目管控及考核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落实通报、管控和考核制度。

  (九)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积极组建当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家队伍,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控制,以及对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海绵城市指标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在借用外部力量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地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技术人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十)严格考核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考核验收,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治理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等管控制度要求纳入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等考评指标体系。完善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市(区)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2017-4-5 9:43:13     浏览人次: 2090